在
离婚诉讼中讨论到一方将其拥有的房屋赠送给另一方作为
财产分配方案时,相关的房产分割规则如下所述:
首先,若
赠与人尚未完成
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即房屋尚未办理正式过继手续,则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使得
离婚时该房产仍归赠与人所有,且不得纳入
离婚财产分配的范围之内;
其次,若赠与人已经成功完成房产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即房屋已完成
过户,那么在离婚之时,该房产自然为受赠人所有,不参与
离婚财产的
平均分配。《
民法典关于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
赠与方在
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