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以打印方式制作
遗嘱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
证人出席作证,并对于遗嘱的各个部分进行确认和签署。
签署人及
见证人均应在每一张遗嘱纸页上留下其署名以及标注明确的日期(年、月、日)。
此外,
遗嘱见证人还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他们应该是具有充分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才能够对复杂的事务达到足够的认识和判断水平;
其次,他们不得是被指定的受益人或被
继承人,同时也不能和这些人存在任何的
利益冲突或者利害关联。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某位索债者是被继承人的
债权人,又或是他们正在合作经营的伙伴,那么他们就不符合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