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员工出于自愿而做出的离职决定并不享有任何形式的
赔偿措施,但是若是由于被动状况导致的离职则被排除在外。
例如,倘若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又或是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薪酬,亦或者未能提供适当的劳动环境或劳动防护设备等情况时,员工可依据这些因素提出被动离职之申请,并且请求公司对被动离职给予对应的经济补偿。
对于经济补偿的给付,我们根据
劳动者在当前雇主单位中所积累的工作年限,符合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这一标准进行实施。
在此基础之上,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区间内,我们将其视作一整年;
反之,不足六个月的工作期限,我们会以半个月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若劳动者的月薪水平高于雇主所在地的直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均
工资的三倍,则针对该类员工,我们的经济补偿标准将会按照职工每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且就该名员工而言,其获得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将不会超过十二年。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中提及的“
月工资”乃是指劳动者自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