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当中购置房产的相关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该房屋系由女方在婚前
出资购买并且完成支付全款,那么毋庸置疑这将被视为女方个人婚前所有的财产。
然而,倘若该房屋是通过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若婚姻双方最终面对
离婚的困境,虽然房屋本身仍然归属女方所有权,但是男方有权要求其给予相应的公平补偿。
其次,对于购买住房之后的室内装潢问题,其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则需依据实际情形进行判断。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配偶间的财产处置方式包括约定财产制以及法定财产制两种方式,只要所选择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预定禁止性规定的条款,都可以认为具有合法有效的效力。
因此,如果该装修费用乃是女性婚前个人资金支出或者已经在二人
婚姻存续期间协商达成协议,而恰巧又是其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列支,那么很显然这不能称之为
共同财产;
即使在装修过程中男性可能付出了劳动,其本质上也只是夫妻之间互相协助的责任义务而已。
同样地,女性在家务或其他事项的贡献方面,并不能够以任何名义向男方收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