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于
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两个
十级伤残,给予12%的
赔偿金额较为适宜。
具体而言,当伤者身上同时出现两处
伤残,则只会对其中最严重的
伤残等级进行赔付,并且不再计算另一个伤势所对应的
赔偿指数;
相反,将采用附加指数的方式来进行计算。
这个额外的方法就是其所提供的附加指数,主要用来为每多一项新的伤残等级提供另外的赔偿比率。
之所以称之为“附加指数”,乃是因为它是提高到原始赔偿率之上的一个补充性计算数值。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双重十级伤残问题时,应承担支付给受害者的
残疾赔偿金责任。
此笔
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在于
受害人因伤害损失的劳动能力程度或其伤残等级,例如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并从伤情确定存在之日算起,以二十年作为一个期限进行累计计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