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义上而言,侵犯的客体存在本质区别。
前者侵犯的客体较为单纯,仅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而后者则侵害的是更为复杂的双重客体,包括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侵犯的对象范畴亦有所不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前面所提及的
犯罪主要针对的是某个特定的个体或者单位的公私财物,而后面的
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社会不特定公众或者单位的资金。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差异也是造成两种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别的原因之一。
在前一种犯罪中,尽管是公开展开
欺诈行为,但是犯罪分子通常只在相对狭隘的范围内向特定人士或单位实施这个行为,他们依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来达到行骗目的;
而后一种犯罪则通常以大规模、公众可见及高回报、高息等宣传方式为主,其目的在于吸引更多的公众或单位进入陷阱。
最后,
诈骗金额也有所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前一种犯罪的总金额通常就低于后一种犯罪,这也是导致两种犯罪的
起刑点产生较大差距的原因之一,并且前者的起点要比后者来得更低些。
关于
犯罪主体方面的差别,我们同样不能忽视。
前一种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只能是个人,是一种单一的主体形式;
然而在后面的犯罪行为中,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或其他机构,呈现出更加多样且复杂的主体特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