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证人:
受保证人:
一、本保证人自愿提供财务
担保以支持受保证人。
二、在受保证人于贵司受聘期内,若出现侵占、偷盗、挪用公共资金或货物(物资)不予返还,违反
劳动合同规定等行为导致贵司遭受
经济损失且本人无力全额偿还时,本人将协助并确保该部分
债务由保证人承受和负责偿还。
三、保证人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以及联系方式。
四、保证人与受保证人之间的亲缘关系:
五、保证人签署及加盖印章状况:
六、请保证人工作单位证明其财务担保资格的真实性:
保证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填写时间:
年/月/日。
备注:
1.请附保证人及受保证人身份证
复印件。
2.财务担保顺序依次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贵司员工的财务
担保人需要按照上述顺序确定对象,并且保证人必须拥有稳定的
收入来源。
3.保证人所在单位仅能证实保证人财务担保资格的真实性,并不负有经济责任或者
连带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