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
债务转让过程中,
违约金能否随之进行转让,应由
债务方、债权方及受让方共同协商决定。
如若
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则不允许此次
债务转移行为发生。
对于需要将其所负担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形,必须首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方可实施。
此外,
债务人和第三人还可通过催促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就该事项表达同意与否,如果债权人未能给出正式回应,那么便被视为不同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