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行业中,“飞单”这一行为往往涉及到
非法集资的问题。
它主要是指银行内部的少数工作人员,通过与外部人员勾结合谋,擅自向公众销售并非由本行独立推出的理财产品,或者未经本行授权以及未签署相应代销协议的
私募基金这类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
这种行为如果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也就是非法集资的金额达到较大标准时,就会被视为违反了法律
法规,届时可能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这个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经济
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