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特大重大
安全事故”,即指涉及至少30人乃至更多
人员伤亡或者造成100名以上人员重伤;
又或者产生1亿元以上的直接
经济损失。
对于此类事故,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将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被
判刑期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情节严重者甚至面临更高惩罚。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关于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应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建事故调查组开展专门处理工作。
3.“安全事故”概念则定义为,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其相关联的各类活动)过程中,突发性的对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伤害,或者严重破坏设备设施,以及导致经济损失总额达到原生产经营活动(同样包括与其相联系的所有活动)暂时性停止或永久性转变的意外现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
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