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乃是针对
违法行为所给予的惩处举措,自一旦做出之日起,便将永久具备效力,且无需受到任何期限的约束与限制。
在决定书颁发之后的任意时间段内,一旦发现被
处罚者的踪迹,即可立即予以执罚。
至于
行政处罚决定,自其颁发之日起即刻产生
法律效力;
除非该处罚决定遭撤回或取消,否则绝不会出现失效之情形。
此种情况与违法行为若未经发现,超过六个月则将不再受罚的规定,实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