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帮信罪之案件的过程中,
当事人若主张自身对案件毫不知情,则需通过详实的
证据加以佐证。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宜寻求相关
证人的支持,通过证人阐述其亲眼所见或亲身经历的事实,以期证明当事人确实未能了解整个事件的真相或者在案件发生之时并未身处现场。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寻找相关
物证作为辅助证据,例如监控视频或者录音资料等等,这些物证能够有力地呈现出当事人在案件发生时并非身处事发现场,进一步证明当事人对于此案的确犹如两耳不闻窗外事。
然而,必须明确强调,在帮信罪
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性信息均须有足够的证据为依托支撑,证据乃成为
诉讼的核心要素所在。
无论何时,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证据及其组成的证据链条,都被视为重塑还原事件原貌的关键手段,唯有基于充分可靠的证据,方能确保最终作出的司法裁决乃是公正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
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