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我想就“诈骗罪”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两宗罪行作出一些简要的解析与对比。
首先请容我向您介绍什么叫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它的主要内容是当
行为人明知道其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时,却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先进技术支撑,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服务,只要
情节严重,那么他将面临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有可能被单独
处罚金。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诈骗罪”,它所涉罪状则是指行为人在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上有
欺诈行为,且金额达到了规定标准的话,他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类
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大众群体,主观上也多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确知晓自己正为他人实施信息
网络犯罪而提供援助。
它们各自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如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行政管理秩序以及
个人财产权益等。
至于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先进技术支持或其他协助,且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会触犯此条
法规。
另外,关于两者罪责
构成要件之差异,我们需要依据具体案情进行详细分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