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若需进行人员调整或裁撤,其基本原则上是并不适宜对孕期女性职工实施
裁员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均不可借助于女性职员怀孕这一特殊情况,而采取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该名
女职工等不当行为。
如有未经法律许可,擅自E开孕期女职工作业的相关用人单位,将被要求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