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旨在详细分析相关法律条款,针对侵犯
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清晰明确的
责任认定和承担方式。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行为应被判定为
侵权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承受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如:
(1)在未取得软件
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公开展示或注册其软件;
(2)以他人软件为基础,将其视为自身软件进行展示或注册;
(3)未得到合作伙伴的许可,擅自将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独立完成的作品予以展示或注册;
(4)在别人的软件上随意添加或替换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更改或翻译他们的软件;
以及(6)其他任何可能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在此之外,还有一些较为恶劣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即,如果这些行为对社会
公共利益造成了危害,那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将有权责令停止该等侵权行为,并没收所有
违法所得及
侵权复制品,亦可处以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可能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原材料、工具和设备等等。
如果这些侵权行为已经达到了触犯
刑法的程度,还将按照我国《刑法》中对于
侵犯著作权罪和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比如,(1)复制或部分复制已获授权的软件;
(2)向公众公开发行、出租、通过互联网传播所持有的他人软件;
(3)故意绕过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了保护其
著作权而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
(4)故意删除或修改软件的权限管理电子信息;
以及(5)将著作权人的软件
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违法所得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