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乃指当夫妻中的一方存有过错,导致
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在面临
离婚之际,对于无明显过失的另一方可能遭受的损失,需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该种
赔偿专属无过错的一方进行请求,且仅能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离婚之后的一年之内发起。
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时间段内,任何
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申请
损害赔偿,即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不认可婚内赔偿事项。
作为原告身份参与
离婚纠纷的无过错方,在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之时,务必与离婚诉讼同步启动;
如若在离婚当时并未提及这一问题,那么离婚之后便无法再次为损害赔偿主张
立案。
若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在离婚之诉中和解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则不受此限制。
然而,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亦未提出相关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在离婚之后的一年内就此单独向法院提出
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