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将
诈骗犯所攫取的非法资产定义为“诈骗
赃物”。
符合以下四个特定元素便构成了
犯罪行为中的
诈骗罪:
第一,该罪行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第二,
犯罪人必须是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犯罪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性,明确表示其犯罪意图就是为了
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第四,客观方面则需要
犯罪嫌疑人运用
欺诈手法,欺骗并获取一
定金额以上的公众资金,该手段通常会使受害者在无意识中产生误解,从而主动放弃他们的
财产权益。
在此案例中,如果丁某的最初动机并非是为了获取财物占有权,那么即便他随后花费了这些财产,那也是一种
间接故意行为,不能被视为诈骗罪的构成要素。《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