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无特别记载,父母双方为子女购
买房产,房
产权属登记于一方未成年子女名下,则当以父母资金分配的占比作为共有权原则,当婚姻关系破裂时,配偶双方需依据此原则划分
权利和义务。
如果房产权属登记于夫妇两人名下,将被判定为向夫妇双方赠与,此情形属于共同所有,具体分配方式由双方商定。
若双方对于
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以及其法定归属不能够达成共识,此时人
民法院应该依据以下几种情形予以解决:
(1)双方都有主张拥有房产权并同意彼此竞争出价取得的,应当予以批准;
(2)其中一方主张拥有房产权的,评估机构应按照市场上的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获得房产权的一方应对另外一方做出相应的
经济补偿;
(3)双方都未主张拥有房产权的,可以依法请求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或出售,通过所得的款项进行合理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