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如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情况,其父母便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
孩子抚养权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首先,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身患重疾或遭受残疾无法继续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
其次,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未尽到
抚养义务、虐待孩子等不良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已经实实在在地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再者,当已经年满八岁的孩子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时,而这位另一方也同样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
最后,如有特殊且合法合理的理由,亦可申请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