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
诉讼程序,并无具体次数规定。
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节
离婚事宜,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呈上离婚诉状时,诉讼程序即被启动。
针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展开相关的调解工作,若双方感情已然破裂,并且经过调解无效后,应批准离婚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