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集体户口的居民,他们同样具有获得
拆迁赔偿金的权利。
此类
赔偿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其中不仅包含那些无法实现迁移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及其地面附属物品,同时也包括由于实际搬迁过程中所引发的设备实质性损失而所产生的补偿;
其次,停产停业损失。
此类损失的具体数额将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既包涵实际经营表现出的损失,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预期经营损失;
最后,根据拆迁政策而产生的奖励费用,这种奖励可能包括快速迁入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拆迁奖励补贴等。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房屋征收乃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做出公平补偿之后所执行的一项强制性买卖
行政行为。
这一行动必须建立在保护“
公共利益”以及提供公平补偿之上。
国家仅在特殊案例涉及到公共利益且对
土地使用权人已经提供了相应补偿后才能依法
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日常的
征地拆迁实践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是相当严谨的。
整个流程应包括报批之前所进行的公告程序、详细的调查程序、对公众
听证程序、最终的报批程序、制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进行公告等多个环节。
一般而言,对于征收导致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失效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因为双方就
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而顺利完成征收行动,在此情况之下,原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便会因此而消失。
而另一种情况则是由
拆迁人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进而启动
司法强拆程序,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对
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作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