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严谨的冷却期之后,任一当事双方均须在满三十日之内亲自前往所在地区的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续发
离婚证书的请求。
如果有任意一方对终
结婚姻关系持有异议,其可以向该部门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构将无法为其发放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