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
民法院的审判程序中,若案件允许进行当庭宣判,则在开庭审结之后须于十个自然日内向
当事人送达
判决书;
而若案件决定进行定期宣判,则需在宣布审理结果之日起立即将判决书本应发放出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
减刑或
假释案件实行
开庭审理时,如有可能即时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采取当庭宣判的方式;
但若无法实现当庭宣判,也可选择适当的日期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