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被采取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在未得到执行机关明确批准的情况下,禁止擅
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特定场所;
其次,未得执行机关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严禁与他人进行私下会面或进行通讯器材交流;
再次,当接到案件
传唤指令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尽快到达指定地点;
此外,严令禁止通过任何一种方式来干预破坏
证人提供证词的可信度;
再者,明文禁止销毁、篡改或是编造
虚假的
证据材料,亦不可串通供述;
最后,要求将护照,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出入过境、身份识别以及驾驶资格证明等证件,都要完整地上交给执行机关保管。
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
情节严重的,可视为事故,或者必要情况下对其申请
逮捕;
而在需要依法实施逮捕措施的情形下,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执行
拘留。
监视居住乃是指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
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手段,即严格命令涉案人员在特定的期限内不得随意离开发达的住所或是特定的居住区域,同时严密监控其活动行踪并会涉及到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