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提供
担保的负债是否构成夫妻双方的共有
债务,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首当其冲,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外界承担
担保责任时,另一方通常并未从这一行为中获益,在此种情况下,该项债务一般被判定并非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时效;
其次,若担保带来的负债使另一方从中获得了实际收益,那么,此类情况应被纳入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并予以相应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