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
诉讼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可视为
误工费用予以考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误工费的数额是由受害者的实际误工时间以及其收入状况共同决定的。
具体而言,误工时间则需根据受害者所接受的
医疗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来确认。《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