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标准,皆由市、县政府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依法审批后制定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明确。
2.在界定土地被征用之前的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相关
土地补偿费以及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基准)时:
应以当地统计机构审核通过的基础统计年报以及物价部门批准认可的单价为依据。
3.若依照现有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后,仍不足以
保证需安置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可适时提高安置补助费的额度。
然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度不可超出该地块被征用前所产出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所谓“
征地补偿标准”,即是在市镇行政区域内,针对政府依据整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按照土地种类、年产量、土地区划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面积、土地供需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准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而依据地域区块的划分为基础,运用数学模型计算得出的用以补偿征地所需的综合基准。《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