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帮信罪提
起诉讼的事宜通常会通知家人,而在进行
开庭审理时,家人同样会接到相关通知。
在此需要向您介绍的是,所谓的帮信罪,其实是指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的
罪名。
这里面,所谓的帮信罪主要指的是自然人或单位这类群体,他们在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活动的前提下,却仍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等各种技术支持,甚至包括广告推广服务以及支付结算服务等帮助行为。
具体来讲,这种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上的严重程度才会被视为犯法,并追究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
法规,凡是明知道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之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等各种技术支持的,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服务以及支付结算服务等帮助行为的,若情节较为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惩罚,同时还可能涉及到罚款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种
违法所得的数额超过了一万元以上,那么就意味着达到了“
情节严重”这个标准,从而将会面临更严厉的
刑罚,即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可能会面临罚款的处理。
对于帮信罪来说,其构成要素可以归纳如下几个层面:
第一,从
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帮信罪的施害者往往是普通公民,包括那些已经年满16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均可成为该罪的实施者;
第二,在
犯罪的主观意识层面,帮信罪实施者的态度是故意的;
第三,
从犯罪客体的角度看,帮信罪主要侵犯和破坏的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序管理秩序。《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