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待校园中的大学生时,往往会采取较为宽松的
处理方式,大部分情况下会选择不予直接提
起诉讼,这一做法实际上体现了针对大学生特殊性的保护措施,因为尚未完全步入社会的大学生群体,辨别是非黑白和理解社会的复杂多元同样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然而,那些不负责任地触犯国家法律,从而构成
刑事犯罪的,或者屡次实施
盗窃行为且拒不悔改的学生,则可能被校方予以开除学籍的严厉
处罚。
关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
帮信罪”)的构成要素:
首先,该
犯罪的主体为一般公众,包括已年满16岁的青少年在内。
其次,在主观心理方面,被告人必须明知自身的行为正在为他人实施信息
网络犯罪提供协助。
再次,该罪行所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治理以及稳定运行。
最后,客观上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等等,如果情节恶劣,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罚惩处。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所谓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被告人事先就已经了解到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并为其实施
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等技术支持,乃至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