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违犯国家对于
信用卡的监督治理原则,运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共骗得财务金额累积达到较大标准的
违法行为。
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将对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构成因素做出详细诠释:
首先,本罪侵犯的首要对象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公有私有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本罪在客观层面上展现出
行为人通过编造
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借助信用卡来获取公有私有财产的
犯罪行为模式;
再次,本罪的行为主体是泛指的一般市民,自然人均被允许成为本罪的罪犯主体;
最后,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刻意为之且直接的,行为人必须在思想意识里充分具备非法占有公有私有财产的目标。
除此之外,间接的
故意犯罪或者
过失犯罪都无法构成本罪。
在此需要特别注明的是,在信用卡诈骗案的各类案件中,行为人因为行为方式的差异性,其
犯罪意图也会呈现出各自的特定特征。
例如,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已作废的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例中,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所使用的是伪造或已作废的信用卡,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本罪。
此外,在
信用卡透支的场景下,如何辨别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需要依据行为人的故意程度来加以分辨。
当行为人含有侵占他人财物的故意时,就是属于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