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岗员工拥有十年及以上的工作经验且被解雇者,企业有责任依照以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首先,需要观察该解雇行为发生之时距离员工结束上次劳动期限是否已经满了一整年。
如果已满,则企业应对其支付至少一个月的
工资做为
赔偿;
若未满一年,但是六个月以上者,公司仍需按一年时间来计算;
若是少于六个月者,企业应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对此类员工的补偿。
其次,如果员工的
月工资水平高于企业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之多的话,那么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款项的金额和标准便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额度执行,然而,给予此种情况下员工的经济补偿年限将不得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提到的“月薪”是指员工从上一份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份开始到目前为止的平均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