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
伪劣化肥罪的构成特征涵盖多个方面:
首先是,其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针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严格监管措施以及农业生产领域的正常秩序。
成品化肥作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物质,对于作物生长以及产量提升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因此,国家针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与销售出台了一套全面严谨的法律
法规体系,以便维护这一领域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以及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其次,从客观层面上看,本罪体现为
犯罪嫌疑人在从事农、林、牧、渔等各类生产活动时,明知所销售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已经失去实际效能,仍进行出售的
违法行为。
具体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销售人员在明知道其售卖的化肥存在
虚假或者效能丧失问题后,仍然将这些有缺陷的产品投入市场流通;
第二,销售商擅自以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化肥来冒充满足相应要求的优质化肥。
进一步讲,所谓“
不合格产品”,即是指化肥在实用效果上或质量指标上均未达标。
与此同时,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体普遍涉及到各类人群,只要符合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便可以成为该
罪名的实施者。
此外,无论是个人还是
法人机构都有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最后,在主观方面,该罪行通常由故意而为之,表现出两种方式:
其一,销售者明知所售卖的化肥系假货或已失效,却仍然为之;
其二,销售商有意借助低质化肥来替代优质化肥。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属于过失行为,比如在毫无了解的情况下销售了假货或者效能丧失的化肥,则不应视为构成该罪名的条件。
若是销售伪劣化肥罪已达到既遂状态,那么法院在评断案件时应依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三个层次的标准进行
量刑判决:
1.若致使生产遭受较大程度的
经济损失,那么应判处嫌疑人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在此基础上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以下的
罚金;
2.如果导致的经济损失达到巨大程度,则应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但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需加罚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
3.倘若生产遭受的经济损失特别严重,那么应判处被告人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根据情节需要还需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
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