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关于是否需要
拆迁以及拆迁的具体时间等信息并无明确规定,须在评估完毕后,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共同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如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可签署相应的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但若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双方均有权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裁决。
一旦裁决书颁发至拆迁方手中,便行使该项权利
申请强制执行,予以适当强拆。
房屋征收形式属于国家对于非国有的不动产,以合理、公正地进行补偿后所采取的强制性交易的
行政行为。
在实行这一行政行为时,必须出于“
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并给予公平的经济补偿。
只有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并且对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作出适当补偿后,国家才能依据法定程序
提前收回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正式启动
征地拆迁工作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颇为严谨,覆盖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制定及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多个环节。
一般而言,因拆迁需要造成
宅基地使用权消亡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类。
首先,若双方已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意味着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已经归于灭失。
其次,如果拆迁方采用申请司法
强制拆迁方式,遵循法定司法
执行程序终使宅基地上房屋得以顺利征收。《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