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之际,如若作为承租者不愿继续履行租赁义务,应首先同出租者进行诚恳的沟通协商以解除先前所签订的
租赁协议,并依照合同里的具体规定承担可能存在的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
违约金等等。
假如在
合同条款侧重于对违约责任予以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根据实际状况对此争议进行合理的商榷,从而使得违约方能承担起采取补救措施或
赔偿相应
经济损失等形式所产生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