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诈骗罪与
招摇撞骗行为之间的界限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明确区别:
首先,
从犯罪侵犯的客体范围给予区分,诈骗罪主要是针对的国家机关的权威以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而招摇撞骗所侵犯的则是公有或
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从
犯罪侵害的具体对象加以辨别,诈骗罪的受害者既包括财产利益,如金钱资产等,同时还包含非物质形态的蔽护或是信息权益;
然而,对于招摇撞骗而言,所谓对象仅仅限定在财物这一狭隘领域之内。
再者,从两者
犯罪构成所需的手段做出分辨,诈骗罪所需要采取的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
公务人员之身份、地位、职衔等手段来实施欺骗行为;
而招摇撞骗的方式途径则无限制,能够采用任何形式诈骗。
此外,依据法律条款,诈骗罪并非以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为犯罪构成前提条件;
但招摇撞骗却必须具备法定
涉案金额才可构成该种
犯罪行为。
最后,关于犯罪动机和目的也有所区别,诈骗罪更多地体现了非法获取财产的意图;
而招摇撞骗则含有
欺诈性的成分在内。《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