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
代位权为由提
起诉讼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项具体要求:
首先,
债权人务必与
债务人之间存有合法且有效的
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必须拥有相应的法定或约定权利,无论该权利的性质如何;
第三,应当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这种权利,即使他有意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必须表明因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该等权利而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遭受损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