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角度而言,
网络暴力被归类为典型的
侵权行为。
网络暴力的实施往往涉及到侵蚀公民的
姓名权、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
肖像权等基本权益。
2、然而至今为止,学术界尚未就网络暴力给出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定义。
部分研究者将其解读为网民因
暴力倾向而在网络空间的行径,这实际上是社会暴力在互联网领域的一种映射。
另一部分学者则将其理解为网民在失去理智、偏激情绪控制下,针对未经核实或者经过证实的网络事件进行恶意的批评与攻击。
3、这些言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的理智范畴,甚至位于道德与法律的边缘地带。
其负面影响不仅表现在虚拟世界中,对
当事人展开无休止的道德谴责与批判;
更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在现实中的生活状况及利益受损程度。《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
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
纠纷案件。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
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