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定金额能否被退还,这需要分情况具体分析:
1、在提出
诉讼请求之前开发商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房屋认购书便不具法律效应,
购房者所支付的
定金应当得到归还;
2、若
买房人未能按时赴约并完成签约,使得该认购行为变为
买方违约,其所交付的定金理应不予退还;
反之,若是卖方在认购书规定期限之内将已认购的房屋转售他人从而无法实现正式签约,这即构成卖方法律上的
违约责任,需向买家双倍返还定金。
3、若买卖双方均在预期期限之内完成了正式签约,那么在买方按约定
履行义务之后,所缴纳的定金可用来抵扣相应的购房款项或予以取回;
在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均应适用“不予退还”或者“双倍返还”原则。
4、若买卖双方不存在上述第一条中所述违约行为,只是针对预售(销售)契约以及
补充协议内容存在争议,进而未能顺利成交,此时卖方应当将所有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5、如果在正式签约之时,一方对认购书中所确认的交易条件,例如房价、房号、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擅自变更,导致最终不能完成签约,这种情况即为违约,若为买方违约,其所交定金则不应给予归还;
若为
卖方违约,则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
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