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车主负有
连带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如果肇事车辆属于个体户或者
承包者等人手中所有,并且这些人员又是个人合伙或者
私营企业的业主,他们通过雇佣的方式招募驾驶员来完成运输任务。
在此环境下,无论是车主还是雇主都必须对所引发的
交通事故负责并进行
赔偿;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在承包、租赁期间出现了交通事故,那么车主以及承包、
承租人都需共同承担起赔偿的责任;
再者,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在
执行公务过程中,无视规定擅自从事与其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进而导致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而车主在此情况下则需要
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如果肇事
车辆挂靠于某一单位收取管理费用或分享利润,并且被视为等同于该单位的车主的话,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将独自承担起赔偿责任,而挂靠单位也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车辆的合法拥有者经过车主的允许后,将车辆交付给第三方使用,但存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那么车主以及第三人均将被告上法庭,车主在此情况下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非在执行职务期间,并且未经车主许可就擅自驾驶车辆,此时驾驶员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主则需要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然而,如果因为
紧急避险行为引发交通事故,涉及到的紧急避险行为的执行人员将会成为被告,假如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了必要的程度而造成了不应该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员还需纳入被告行列,同时车主或/和驾驶员所属的单位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