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
欺诈团伙的领军人物或在共谋
犯罪活动中的严重罪责方;
(2)
累犯及频繁跨区域实施
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其恶劣者;
(3)诈骗行为直接针对
法人、其他权威组织或公民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干扰了正常生产秩序并给相关利益方带来巨大损失的;
(4)以诈取名义哄抢国家用以救灾、应对险情、抗洪、优待军人烈士
家属、救助弱势群体和提供医疗保障的资金和物资,并造成了极其严重后果的;
(5)无度挥霍所骗得的财物,使其无法归还给
受害人的;
(6)利用手中的诈骗所得财产从事非法活动的;
(7)曾经因为金融欺诈收到过
刑事处罚的;
(8)使受害人失去生命、丧失精神健康甚至带来其他严重后果的;
(9)存在其他严重
犯罪情节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此类犯罪将受到严惩。《刑法》第二十六条
【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