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律定义下,
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除了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因此,若婚后某项资产如房屋出现了增值现象,这部分无疑应纳入
夫妻共有财产范畴进行商议、划分。
而对于诸如存款利息等少数情况,因其具有鲜明的个人属性,往往无需在
离婚时与妻子协商处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