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承包单位为追索建筑项目
工程款而选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其法律时效设定为三年,其起算点是自承包单位意识到建设单位存在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之情形之时起。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承包商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并实施合法的行动,则
诉讼时效将被视为已经中断,一旦发生中断情况,诉讼时效便可重启计算。
据此,奉劝各位承包商,当发现建设单位
拖欠工程款时,务必立即采取得力措施进行
追讨。
以下是几种常用且有效的方式供您参考:
首先,可以通过书面对外发送催告函(务必确保对方签收或者以挂号信等正式方式证实函件已送达);
其次,可以向清欠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实名投诉,同时务必保存好书面记录作为凭据;
第三,还可以尝试与发包方签署一份
补充协议或是重新协商制订明确的还款计划,以此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