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实施
逮捕的两个月后,调查结果显示不存在
犯罪事件或
犯罪证据不足以支撑
罪名的情况下,被捕的
犯罪嫌疑人应得到释放,恢复自由的生活。
若
批准逮捕后依旧持续侦查工作,且
证据已充分证明
犯罪行为确实存在,那么通常会在两个月内完成此项流程,随后将案件
递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
如经过
侦查终结,仍需要对部分细节进行核实或完善证据链条,
补充侦查的次数通常限定为两次,在此之后,若事实依然无法明了,则必须改变原先采取的
强制措施。
一般来说,在经历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案件便会移交至相应的司法机构进行处理,像是法院便是常规的审查下一步所面对的司法机构之一。
二、关于“批准逮捕”这一概念,指的是当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类似的请求时,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
刑事犯罪并且可能需依法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话,即便采取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非
羁押手段并不足以防控潜在风险,有必要实施逮捕程序的话,那么将会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
立案的
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
拘留,对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