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严格的招
投标程序所确立的
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予以更改的;
然而,当招投标活动结束后,
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已经成功地签署了合同文件并且该合同已经进入执行环节时,倘若受邀参与者(即中标人)与合同另一方的参与者经过友好且一致的商谈决定对合同主体进行变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参与主体也就是
签订合同的对象中的乙方将在考虑甲方给予明确同意的前提之下对合同的主体进行变更以符合他们的要求。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尽管经过招投标流程确认并签署的合同通常是无法做出重大调整的,但对于合同主体的小型变动是可以被允许的,条件是必须得到合同另一方的明确认可。《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