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人士因盗取了总价值达八千元之巨额财产,已然构成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述的
盗窃罪,须依法追究其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
盗窃行为造成被侵害人的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到三千元之间,或是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甚至更高层次的阶段,亦或达到了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高度,那么这些情况都应该被视为符合我国法律对于“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的相关定义和划分标准。
而针对各种形式的盗窃
犯罪行为,例如
盗窃金额较大,多次进行盗窃行为,入室行窃,携带
凶器进行盗窃,或者采取
扒窃的手段等,其
处罚尺度都是相同的,即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
罚金;
若盗窃金额巨大,或者伴随有其他严重情节出现的话,那便将面临的是更严厉的惩罚,包括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罚金;
至于盗窃金额特别巨大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同时也必须支付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此种
犯罪形式对公共和私人物品的所有权构成侵害,受损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拥有的各类财物,虽然这些损失一般只涉及动产方面,但是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附属物品,也可以视作是与不动产本身具有可分离性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