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对某个存在
无证驾驶情形且最终遭受了
拘留罚责的
当事人,公安机关需向其发出适当的通告。
接到通告的当事人若对此罚责毫无异议便有权中止
申请复议程序。
此外,当事人在接获通告后需于24小时内亲赴公安机关指定拘留场所承受罚责。
在此过程中切勿遗漏交付执行拘留通知书予当事人。
(2)凡经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拘留处理的当事人,如其本人或亲属能够寻得合适的
担保人员,抑或是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缴纳
保证金额者,皆可在
申诉与
诉讼期间内,暂时停止执行原有的判决。
然若原判撤销或正式实施后,根据
法规之定,先前交付的保证金额须退还给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