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行政诉讼法案过程中,时效亦须遵循中止之相关
法规。
倘若涉案
当事人遭遇诸如无法抗拒之自然灾害而无法向法院提
起诉讼、或因此导致其生命危险、完全丧失
行为能力甚至已经身故;
亦或是当事人被
行政机关或其他一方势力所监禁等几种情况出现时,
行政诉讼时效将会中断直至相应合理事由得到解决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
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决定。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
(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
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