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
此理念认为,应该妥善处理好环境、社会以及经济发展之间的相辅相成、共生互促、互相制衡的复杂关系。
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要对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
反过来,在确保环保的前提下,努力提升经济发展水平。
只有做到这三方面的同时规划、同步实施及同步发展,才能实现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上的全面统一。
2.秉持预防为先、防治结合、全方位治理的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我们在事前就应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以此来避免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出现。
在实现以预防为主的前提之下,对已经产生的
环境污染和破坏也要积极展开治理工作。
通过采取各种方法与途径相结合的策略,处理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并通过这样的手段以提高治理效果。
例如,实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优化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多元综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这个原则又被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规则,主要是明确规定污染或破坏了环境与资源的人必须承担起其相应的治理和保护义务以及责任。
4.政府应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位于各个等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
管辖地区的环境质量承担最高级别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改善环境质量,从而
保证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威胁,以及维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财产免遭同样的侵害。
5.依靠广大群众共同保护环境的原则。
这个原则也可以称之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它主张全体人民都享有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
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广泛的群众性环境监督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