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首先,针对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将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赔付处理。
即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应利用各自所购买的强制性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来对彼此进行赔款支付。
倘若在这种情况下,若保险金额尚不能完全覆盖实际损失,则超出的部分将由负有
主要责任的另一方承担50%的经济责任,而己方自身亦需负担剩余的50%。
在此基础上,若某一方
当事人在投保强制性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外的进阶性的商业保险,且此类商业保险适用于处理该类特殊情形所需的
经济赔偿,那么则可由相应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其次,对于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酿成的交通事故,即便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认定的同等责任划分,机动车一方仍需承担起至少60%的法律义务。
这一规定的拟定初衷在于对身处弱势地位的非机动车司机或行人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最后,对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如被裁定共享同等
民事责任,直接参照双方均分各50%的数额进行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