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其中一方私自处分财产,我们建议尽量避免交由单一人士集中管理所有财物;
当出现一方向未经另一方允许擅自处置珍贵的
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时,应立即进行阻止,并特别关注是否有任何以孝敬长辈等作为幌子而擅自
转移财产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务必妥善保管相关
证据,确保万无一失。
关于现金的转移问题,由于其取证难度较高,因此建议夫妇双方为主要储蓄设立联名账户,从而防止单方面擅自动用;
若察觉对方存在可能转移财产的倾向,需尽全力保存留存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及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
如尚未提
起诉讼或者正在
诉讼离婚阶段,若发现对方已有迫不及待地转移财产的企图,有权向法庭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若进入
离婚程序之后,再发现对方在
结婚前曾经试图隐瞒财产并转移的证据,仍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请求法院重新划分婚姻期间的
共同财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